工程項目由于投資大、建設周期長和不確定因素等,通常會涉及到工程簽證的問題。但由于承發包單位不對等的地位,施工企業管理水平等諸多原因,往往存在未及時取得簽證或簽證形式不符合法律或合同約定的情況,而這些都對工程最后的結算埋下了隱患。那么,在沒有有效工程簽證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是否還能主張簽證所涉工程的工程款呢?
首先,從法律意義上了解工程簽訂的含義是什么。
在2002年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頒布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范》中將工程簽訂定義為“按照承發包合同約定,一般由承發包雙方代表就施工過程中設計合同價款之外的責任事件所做的簽認證明。”但實際上在我國具體的法律規定上并沒有關于工程簽證定義的準確解釋,但從法律角度一般認為,工程簽證指工程承發包雙方在簽署的施工合同之外,就合同所涉的施工工程項目達成的補充協議,其內容涉及施工過程及結算中對工程量的確認、增加合同價款、支付各種費用、工期的變更、違約責任、損失賠償等。
其次,有效簽證應具備的條件。
在施工合同對工程簽證形式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有效的簽證應符合合同約定的形式要求。如合同對簽證形式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考察簽證是否有效的核心在于簽證的簽發人是否具有代表權限,而具體形式可以多樣化,如簽證單、會議紀要、往來信函、監理文件等。
基于以上對簽證的理解和認識,我們回到之前的問題——在沒有有效簽證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是否還能主張簽證所涉工程的工程款嗎?在此問題上,發包人往往會主張沒有簽證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程款,而此時施工單位真的會由于沒有有效簽證而無法主張相應工程款嗎?
最高人民法院建筑工程糾紛司法解釋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按照該規定,對于沒有有效簽證的工程量,施工單位仍可以主張。但根據筆者代理的相關案件來看,施工單位并非可以高枕無憂,具體可分為兩種情形:
1、未能提供工程量的簽證和其他證據,但可以通過后期的造價鑒定確定的情形。如一些設計變更,工程增項等,這些簽證工程,雖然未能取得有效簽證和其他證據,但由于工程實際施工完畢驗收合格,且完全可以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確定其工程量。因此,此類情形,即使在缺乏簽證和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依然可以主張工程款。
2、未能提供工程量的簽證和其他證據,雖實際施工和發生,但無法通過后期的造價鑒定確定的情形。如工期調整、單價變更、重做、修理、返工、部分隱蔽工程等。此類工程的核心問題是無法通過后期的工程造價鑒定確定是否施工或發生,因此往往在沒有簽證和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的主張無法得到支持。
綜上,在沒有有效簽證的情況下,施工單位仍可以主張相應的工程款。但對于無法通過后期造價鑒定和其他證據證明工程是否發生及工程量的,施工單位往往無法主張相應的工程款。因此,施工單位在無法取得有效簽證的情況下,應注意收集一些過程中的證據,如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單、視聽資料等,在前述文件也無法提供的情況下,仍可以利用如購買材料的發票、工人工資發放清單、證人證言等據理力爭。